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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會遭打壓 勞方可主動申請裁決
▲ 2010/11/23 18:49 (不分類不分類)
【聯合晚報╱記者陳素玲/台北報導】2010.11.23勞委會完成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」草案,未來資方若有打壓工會或拒絕協商情事,勞方可單方申請「裁決」,裁決處分約3-4個月就完成,若資方確有不當阻撓,勞方可要求恢復原來狀態,即恢復原職原薪。若資方有異議,可循司法訴訟,但賦予勞方可在原職原薪情況下,與資方打官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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