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競業條款最長2年 禁業期須給半薪 0924-15
▲ 2016/05/12 21:48 (不分類不分類)
2015-09-24 14:47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/台北報導 企業必須基於保護營業秘密及優勢技術,才能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,且禁止就業期間最長二年,期間須每月提供半薪補償金,且不能以之前給的紅利或獎金折抵,未約定補償條款的競業條款無效。 勞工禁止就業期間,雇主給的補償金不得低於其離職前薪資的半數,可以一次付清或按月給,但不能以在職期間給的任何給付抵充,亦即不能以之前給的紅利、獎金等方式折抵補償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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